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2000********,汉族,河南省**市职业技术学院在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号,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座****。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以及陈某某(另案处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3月31日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在河南省**市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期间,利用实习期到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经营一家“**数码”手机网店,期间与在孝感城区经营“**数码”手机实体店的陈某某有业务往来,陈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郭某甲购买美版苹果手机,共欠郭某甲手机货款43230元。
2018年12月20日下午,陈某某在**数码店内,以30000余元的价格收购陈某某、熊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盗窃的全新华为手机和平板电脑共36部,该批手机和平板电脑市场进货价共计79281元。次日,陈某某将其中的31部市场批发价为64594元的华为手机和1部小米手机通过顺丰物流邮寄给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称该批新手机系同行欠其货款抵给他的,让郭某甲卖掉这批手机抵扣其拖欠郭某甲的手机货款。随后,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将32部手机在深圳市手机市场以55490元总价出售,扣除陈某某拖欠其43230元货款外,剩余12260元赃款折换成一部苹果MAX手机和四部苹果P8手机发给陈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赃款50000元和一部华为mate10手机交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蓝天手机连锁调拨单、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缴款通知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4.退赃笔录、提取笔录;5.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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