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2017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系吉林省***院**院院长,2016年8月至11月,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从分院综合员曹某某处取出单位公款20万元存入自己个人的股票账户,用于炒股,并于2017年4月1日全部归还。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于案发前将所挪用公款全部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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