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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挪用公款案)(郭志强)(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刑检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7********,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职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路派出所,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小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7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2017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系吉林省***院**院院长,2016年8月至11月,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从分院综合员曹某某处取出单位公款20万元存入自己个人的股票账户,用于炒股,并于2017年4月1日全部归还。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于案发前将所挪用公款全部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2月1日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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