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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湖南省桂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9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桂东县沙田镇**村**组,现住地湖南省桂东县**镇**商贸城。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桂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如下:黄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出具借条向郭某甲借款20000元钱,因郭某甲不认识黄某某,由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确认,后因黄某某不按时支付借款本息,郭某甲起诉至桂东县人民法院。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做出第(2016)湘1027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由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甲借款20000元。二、由被告郭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某某追偿。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收到了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黄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第(2016)湘1027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后,认为黄某某有偿还能力,自己不应该去偿还黄某某借郭某甲的20000元钱,判决生效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桂东县人民法院下达执行令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仍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经调查发现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名下有一个门面,月租金可收2500元,其名下还有一台奥迪牌A4型号轿车,车牌号:粤BB****,经济状况比较好,具有偿还能力。经本院审查并经过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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