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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海南省**饮品有限公司**,住海南省定安县**号,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办理汪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判决郭某某给付汪某某欠款180万元,郭某某于2016年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26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郭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于2016年12月20日在建设银行转账给刘某某人民币八佰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还不履行其作出的还款承诺,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

2020年11月,汪某某收到郭某某还款260万元人民币,结清全部债务,汪某某对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捕经过、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报告财产令复印件、银行转帐凭条复印件、收条复印件、还款计划承诺书复印件、限制消费令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财产申报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复印件、还款计划承诺书复印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谅解协议、情况说明、工商银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汪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因偿还债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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