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伙同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8号金霖酒店内,使用电脑以“百家乐”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郭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被民警查获;涉案电脑、赌资等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电脑、POS机、手机等;2.书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起赃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白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从犯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