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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4月2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已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8月14日至9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至11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郭某丙(另案处理)与郭某丁、郭某戊等人在仙桃思慕酒店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郭某丁赌博输钱后向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郭某丙借款10万元用于继续参与赌博,之后郭某丁先后多次向郭某甲归还4万元。2020年1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驾车到天门市多祥镇郭洲村郭某丁家中讨债,郭某丁称无力偿还,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与郭某丁发生言语纠纷,后郭某甲邀约郭某丙来到现场,二人分别持棒球棍和刀对郭某丁实施殴打,并对劝架的郭某己(郭某丁父亲)、叶某某(郭某丁母亲)和邻居郭某庚进行殴打,致郭某丁、郭某己、叶某某受伤。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某头皮下血肿、左上肢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郭某己左手背皮肤创裂,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郭某丁头皮下血肿,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于2020年10月17日死亡,2020年10月20日在天门市麻洋殡仪馆火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棒球棍1根等物证;2.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天门市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集体议案会议纪要、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领条、发还清单、关于郭某丙的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移送物品清单、证明、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记录、天门市殡葬管理所火化证明等书证;3.证人郭某庚、郭某戊、郭某辛、郭某壬、郭某癸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己、郭某丁、叶某某的陈述;5.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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