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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7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住潍坊市潍城区**宿舍**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行至潍坊市潍城区**街道**宿舍**号楼附近,无故用钥匙将戴某某、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号越野车、鲁******号轿车划损。经鉴定,车损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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