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某某**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20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6月至7月间,在其住处苏州市吴某某**镇**小区**幢**室,多次容留前男友吸毒人员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16时许,容留吴某某在上述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22时许,容留吴某某在上述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20时许,容留吴某某在上述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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