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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号,住商州**路,系商州区**街道办事处**办工作人员。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在商州区**站大喊大叫,并踢打值班室大门,**站工作人员报警后,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城关派出所处警。在该所民警用警车带郭某某回所醒酒途中,郭某某言语挑衅处警民警,并殴打民警赵某某致其“21牙”三度松动、嘴角流血。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积极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六万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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