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大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天桥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9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接电话称本市市中区经四路**广场附近**酒店**房间内有人醉酒需要救助,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巡警一中队民警李某某(男,44岁)带领辅警贾某某(男,18岁)、王某某(男。28岁)到达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处于醉酒状态,遂同其朋友牛某某(男,32岁)一起对其进行救助,并拨打120电话。在救助过程中,郭某某突然挣脱牛某某的控制,击打民警李某某,李某某躲开郭某某的击打并同辅警贾某某一同将郭某某控制住。
同年9月19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郭某某到案,并采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发后,郭某某向民警李某某道歉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信息等)、证人证言(牛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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