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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失火案)_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沐川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沐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为了在沐川县新凡乡新塘村村4组“陈家湾”开荒种植茶叶,擅自在野外用火烧荒,导致森林火灾,造成“陈家湾”的山林受损。经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2662公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参与灭火,并赔偿了受损山林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后经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年满75周岁、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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