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河南省镇平县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组*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20日,王某某被范某某、郭某某利用虚假合同诈骗现金四百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明郭某某在事前和范某某有共同的犯罪预谋、在事中实施了帮助行为的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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