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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16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72********, 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住西峡县**河**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至西峡县城区白羽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33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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