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汾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68********,汉族,党员,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汾酒集团**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3时42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晋A0G489的小型轿车沿国道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被巡逻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7.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第(1)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有其他增加刑罚量情形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综上所述,故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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