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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党员,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8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郭某某醉酒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科尔沁右翼前旗**镇**街与**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基本查询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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