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住**乡***村*社**号,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35分许,郭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20***号汽车行驶至榆中县南关桥头路段时,被榆中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后依法将其带至榆中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郭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2.6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