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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197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6********汉族中专文化湖北**公司职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号,住仙桃市**大道******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11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10分许,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号“别克”牌黑色小型轿车沿仙桃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郭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8 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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