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6********,汉族,中专文化,湖北**公司职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路**号,住仙桃市**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10分许,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号“别克”牌黑色小型轿车沿仙桃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郭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8 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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