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7日0时许,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A*****的机动车行驶至北清河村路段时,被我局民警当场查处,经抽取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97.94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接受交警大队十日的执勤管理,无前科,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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