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40分许,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爱顺”牌电动二轮车沿武强县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红卫街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带郭某某到武强县医院急诊室进行抽血鉴定。经鉴定,所送检的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73mg/100ml;送检的其所驾驶的“爱顺”牌 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之范畴。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车辆为二轮电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少,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主观上对于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的认知,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郭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郭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郭某某表现积极、配合工作、邻里和睦,未参加过邪教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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