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6********,汉族,本科文化,江西**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架**号**单元**室,住南昌市红谷滩区**光**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赣A*****小型汽车从南昌市民德路东方豪景饭店停车场出发,途经民德路、象山北路、中山路,在行驶至西湖区抚河北路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酒精含量为97mg/100ml,民警将郭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06月19日经江西神州司法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7.4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经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青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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