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 组** 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途经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成灌路红专村路段,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04mg/ 100ml 。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夜中乙醇浓度为126.5mg /100ml。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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