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城北街道**队**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一辆悬挂粤G**号牌小轿车,途径廉江市罗洲大道**酒店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0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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