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29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1时18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6mg/100mL)驾驶粤R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城往石碣方向行驶,行至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电化大厦对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执法记录视频,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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