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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4时许,郭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利辛县西潘楼镇李刘村郭小庄行驶至利辛县王市镇宋庄路段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3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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