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乡**村**胡同**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药市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药兴大路交叉口被查获。因郭某某不配合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遂对其进行采血,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81.6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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