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6日15时33分,郭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1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处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送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4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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