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杨陵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某某**镇**村**号,杨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20年9月25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陕VL****号白色小型轿车,沿杨某某渭惠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场立交南口西侧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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