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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镇**街村**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14时35分许,郭某某醉酒后持C1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株洲路西向东行驶至深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6月13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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