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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务工。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城阳区南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抄录、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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