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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系个体,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棕色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东胜区天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康快速路0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87.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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