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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12****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金某某与民航路建国饭店附近出发,沿金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未来路右转弯至未来路北1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郭某某抽血检测,郭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4.48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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