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乡**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区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36分许, 郭某某醉酒驾驶晋B**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210 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小付电喷校泵增压门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6.22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其为偶犯、初犯,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以下,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