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乡**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区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36分许, 郭某某醉酒驾驶晋B**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210 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小付电喷校泵增压门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6.22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其为偶犯、初犯,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以下,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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