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其车牌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蓬溪县赤城镇沿锦阳路往玉泉街方向行驶。当日2时34分许,行驶至玉泉街时被执勤交警挡获,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送检,经鉴定,所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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