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非中共党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牌的小型越野客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榆中县和平镇柳沟河高速路口向西500米处路段时,被榆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29日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郭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79.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