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00000004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别名郭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78********,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县,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丰乐镇苕寨村七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滥伐林林木罪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向独山县影山镇翁台村卡边组村民姬某某以18800元的价格购买得其承包位于独山县影山镇翁台村卡边组(小地名:大田脚)的一幅山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2019年12月中旬,郭某甲用电锯进行砍伐,请人用马驮到路边,后被独山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采伐面积共0.38公顷,采伐林木268株,采伐林木蓄积34.1立方米;森林资源损失共计29637.15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24552.00元,间接经济损失508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郭某甲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补交植被恢复费25920元,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电锯1把、原木10.1147立方米予以没收。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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