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60********,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住北京市怀柔区**乡**村**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滦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6时许,郭某某酒后驾驶浙B6**K0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虎什哈镇金台子检查站时,被侦查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测,郭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9.38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