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60********,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住北京市怀柔区**乡**村**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6时许,郭某某酒后驾驶浙B6**K0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虎什哈镇金台子检查站时,被侦查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测,郭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9.38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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