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54********,汉族,中专文化,湘西州粮油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街道**路**号,现住吉首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汽车从吉首市人民北路胡麻井路段行驶至武陵山十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101mg/100ml。经鉴定,郭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8.4350mg/100ml。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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