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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号,住涿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A****的小型汽车,因其挪车从涿鹿县五堡镇五堡村文国华冷库行驶200米,至涿鹿县456县道25公里处(自己饭店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其静脉血进行化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2.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且行驶距离较短,路面无车无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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