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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4********,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涞源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涞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1时44分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孙连中、武志峰等人,在涞源县**街**饭店门口路段处,查获一辆车牌号为冀****的**牌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对驾驶人郭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5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请检察长,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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