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元某某**镇**村人,现住**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郭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郭某某,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元某某昌盛街气象局段处被元某某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元某某交警大队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证》、《户籍证明信》;
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