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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元某某****村人,现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郭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郭某某,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元某某昌盛街气象局段处被元某某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元某某交警大队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证》、《户籍证明信》;

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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