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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现住于保定市莲池区**宿舍**单元**室,20204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3242006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冀******的灰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莲池区天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威路与东三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检测,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6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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