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现租住于保定市莲池区**宿舍**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0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冀******的灰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莲池区天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威路与东三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检测,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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