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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刑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84********汉族中专文化,住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4时50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为苏C3****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徐州市贾某某天能路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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