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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郭某某,男,199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安龙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白英,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M****号小型轿车由安龙县**街道办事处**街往安龙县**方向行驶。23时许,当行至安龙县**街道办事处**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5.64mg/100ml。

同时查明,郭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8月5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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