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1********,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北路**山庄**幢**室,**有限公司职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3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强制,同年11月4日被凤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2日20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在凤台县**镇**宾馆门前倒车的过程中与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轿车发生刮蹭,发生两车刮蹭行为的原因,是由皖******小型轿车驾驶员故意冲撞导致的。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7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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