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吉林省农安县**乡**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21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D****9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沿光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旗路交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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