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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00530****,汉族,**文化程度,农民,系天水市**区**镇***村委会**,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在天水市**区**镇**村,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自家的甘E*****号牌小型面包车,违规将自己经营的“****”幼儿园的33名男女幼童及一名教师载入核载7人的该小型面包车中,从天水市**区**镇**村出发送幼童回家,行驶至天水市**区**公路**村路段时,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检查,涉案车辆核载7人,实载35人,其中33人为幼童,已超过核载人数的400%,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态度端正,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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