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T210#路段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14.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低、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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