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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8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东莞**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市**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场**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时45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9****小型汽车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5.5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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