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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小区*栋楼*单元***室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蒙L*****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五原县***镇**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2020年12月1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115.27mg乙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邬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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