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9********,基诺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村委**村**号,现住景洪市**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江北顺鑫北城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景洪市**道**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与本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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